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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合同面积误差要怎么处理?
【答】:开发商存在面积欺诈的行为,构成商品房违约。根据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严重缩水的情况下,购房者既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损失。一般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问题2: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清时怎么处理?
【答】:法律疑惑:我国是个讲究人情关系的社会。
在很多的交易中,大家就具体的条款都不“明说”,而是含糊其辞,“隐隐约约”的表达自己的意思。
这反映在合同里,主要表现为签订和同事对相关的必要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
这时候,怎么办呢?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当事人日后可能将引起纠纷。
引起纠纷时,如果说没有约定的话,当事人日后可能将引起纠纷。
引起纠纷时,如果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就当时的真实意思达成一致,那么法律是不是就不处理了呢?典型案例:(1)张某未来装修房子,从北京家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批地砖。
双方鉴定了一纸简单的合同。
家乐建材市场将地砖送到张某家里后,张某发现这些材料的质量不尽人意。
于是就与家乐建材市场理论,希望能够退货或换货。
但建材市场称,合同里并没有写明地砖的质量标准,因此,你要求退换是没有依据的。
那么,在合同没有写明的情况下,如何判定这些地砖是不是达标呢?(2)小张进来喜事连连,一是购买的房屋马上就要交房了,二是订购的轿车也终于 *** 了。
但是,小张单位却要求小张远赴新疆出差一个月。
小张心里非常着急,心想“交房”和“提车”该怎么办呢?他翻出来了购房合同和购车合同,发现两份合同里都没有写清楚在什么地方“交付”。
小张想,既然都没有写清楚,我能否要求他们把房门的钥匙和汽车都给我送到新疆来呢?律师说法:在上述两个案例中,由于双方的粗心大意,未给合同的必要条款——质量和履行地点做出详细的约定,这的确是合同的漏洞所在。
但这漏洞并非是不可补正的。
因为,中国特色的法律很能照顾人们的社会习惯。
在这种容易出漏洞的地方,法律早就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案例(1)中,合同的漏洞是质量问题。
对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质量问题约定不明确并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质量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来执行。
由此可见,张某的合同里虽然没有约定标准,但不代表就没有标准可依。
张某可以请求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看看这些地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如果不符合,那么他就可以要求退换。
在案例(2)中,小张买房买车的合同里都没有明确约定应该在何地交房交车。
但是,这并不表示就没有了交付地点的标准。
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已经对此做出了规定,即: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涉及到本案,也就是房屋的所在地。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履行。
办案中的车辆,应该是出卖人的所在地即销售店交付汽车。
因此,小张的想法是很难实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来填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必填的内容来填写,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问题3:公摊缩水合同无约定怎么处理呢?
【答】:答: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问题4:商品房缩水怎么处理?
【答】:商品房缩水面积误差未超出3%时应当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方选择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双倍返还。【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问题5:房屋面积缩水或膨胀怎么处理?
【答】:法律分析:如果对产权证上所标明的面积有怀疑,可以上诉法院或申请仲裁。因为,就现行的法律法规而言,面积的复测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请,测量单位一般不接受个人及其他组织的复测要求。法律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